Landingpage 可以下述語言提供:
選擇德國萊因TÜV其他地區的網站
NCC驗證服務之權利及義務規範書

NCC驗證服務之權利及義務規範書

NCC驗證服務之權利及義務規範書

一、 驗證服務之權利及義務規範書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產品驗證之申請者(以下簡稱甲方)與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之權利與義務關係,以供 雙方遵循。

二、 甲方之權利與義務

(一) 甲方權利

  • 驗證申請過程中,對乙方之各項驗證作業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覆。
  • 透過出版品、電子媒體或其他方法,可以合法使用乙方核定之驗證證書、認可。

(二) 甲方義務

  • 同意遵守乙方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產品審驗之相關作業規定,並提供驗證作業所需之相關資訊。
  • 對申請過程之任何問題須隨時提供必要之協助。甲方收到乙方補件通知書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文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乙方驗證部門將列舉不合格事 項寄發不合格通知書,通知甲方於收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得申請複
  • 甲方不得有損害乙方名聲之任何行為,徹底執行其義務。
  • 使用乙方核可之驗證證書及標誌,應依下列規定:
    • 對型式認證證明的使用,不能損害乙方之形象,且不得對產品審驗做出任何使乙方 認為有誤導或未經授權之聲明。
    • 甲方於傳播媒體如文件、宣傳品或廣告中之內容,只能就型式認證證明書所顯示之範圍,如品名、型號、工作頻率範圍及周邊適用器材…等事實進行文宣廣告宣傳。
    • 驗證證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乙方申請換發。
    • 當乙方通知甲方驗證證明書廢止或撤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驗證證明書或標誌 及產品的所有文宣廣告宣傳,並繳回證書
  • 應針對已獲核發型式認證證明之產品,依乙方訂定之「驗證標誌」使用方式正確使 用,且確保已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和審驗合格標籤符合證書內容,始得販售。
  • 乙方如有要求時,甲方應提供相關產品之客戶溝通與抱怨之記錄,並依照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審驗方法之要求,採取矯正措施之書面記錄以供乙方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核。
  • 配合乙方年度抽測市場上之器材設備,乙方由市場抽樣購買器材樣品,甲方應適時提供測試所需軟體及治具。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過程中,甲方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技術資料需與實際狀況符合,保證絕無造假之情事,若有不實概由甲方承擔所有責任。
  • 對已審驗合格之產品
    • 保存其所知有關產品與相關流規要求符合性的所有抱怨記錄,必要時備妥此紀錄供乙方索閱。
    • 對會影響符合審驗要求之產品所發現的任格缺失或抱怨,採取適當措施,並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
  •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繳交驗證相關費用(請參考附表一)。
  • 若影響產品的符合性變更需作進一步評估。如需進一步評估時,於甲方未得到乙方之 系列認證通過前,不得將已驗證但經變更之產品放行出廠。

三、 乙方之權利與義務

(一) 乙方權利

  • 乙方於發出不合格通知書並通知甲方於二個月內補正時,甲方未能如期完成補正時, 得駁回甲方之申請。
  • 甲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撤銷其驗證證明:
    • 市場抽測樣品時發現不符合原申請時,經乙方寄發補正通知單通知甲方於二個月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撤銷驗證證明。
    • 未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經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
    • 相關核可證書遭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 未依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經乙方通知仍未改正者。
    • 甲方經乙方撤銷其驗證證明時,乙方可回收發出之驗證證明。

(二) 乙方義務

  • 維持驗證作業之公正性及中立性;受理甲方申請案件時,不因甲方之財務情況、規模 或申請件數之多寡,而有差別待遇。
  • 充分告知甲方其權利與義務。
  • 所屬從事驗證作業之驗證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保守 業務機密;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驗證資訊透露給與業務無關之第三者。
  • 若因法律規定,需提供有關驗證作業之任何資訊與業務無關之第三者,而事涉甲方機密時,應將所提供之範圍通知甲方。
  • 依電信終端設備產品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各項規定,包含申請之要求及描述甲 方權利義務之文件,應維持最新,並提供予甲方。前項規定若因業務需要而有所變 更,應通知甲方。甲方如有疑問,應予解說。
  • 甲方如因驗證證書遺失、毀損或其所載事項變更,而申請補發或換發,經乙方審核結 果為符合要求,且甲方依規定繳交費用後,乙方應補發或換發驗證證書。
  • 公佈審驗合格申請案件清單資料於公司網站(http://www.tuv.com)上,以供各界參考 使用。
  • 錯誤受理之案件,乙方將發函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其錯誤受理之原委,並退回 甲方所有申請文件及通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退還驗證費用。
  • 乙方須建立書面程序,俾能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驗證系統之準則執行監督。
  • 乙方授權甲方繼續使用驗證標記於已評估的某型式產品時,乙方應不定期評估貼有該 標記之產品,以確保該產品持續符合標準。

四、 損害賠償責任

  • 甲方為電信終端設備產品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產品驗證之進口商、製造商或經銷商, 如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致損害他人權益,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須負國家賠償責任,甲 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乙方從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事項時,視同執行公務,如因乙方故意或過失致損 害甲方或他人權益,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乙方亦須負連帶賠 償責任。如相關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為甲方故意或過失導致,則不在此限。 以上,甲方已了解並承諾驗證服務之權利及義務規範書,並同意遵循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對產品驗證之相關規定,並委託乙方執行審驗工作。

聯繫我們

歡迎聯絡我們!

歡迎聯絡我們!